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网站首页新京报法制晚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北京日报中华工商时报关于我们
中国商报参考消息人民日报农民日报法治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改革报
首页公告中心公告登报  
 
拍卖公告期限的规定
来源:本站 点击数:1727次 更新时间:2014/11/16 20:27:27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船舶公告期:不少于30日;

法院拍卖股权:拍卖前十天在《中华工商时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报刊上刊登;

土地出让:招、拍、挂,开始前20个工作日发布拍卖公告;

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民事执行中拍卖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中止拍卖超过15日以上要重新发布拍卖公告。

登报联系电话010-57186398   13701118485  qq:12559007 联系杨老师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遗失登报 下一篇:丢了证件为什么要登报?为什么要公告声明?
 

公告导航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010-51058285
  • 联系手机:13701118485
  • 电子邮件:12559007@qq.com
  •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1号

  •       友情链接
    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分类信息网过滤器网法治日报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邮件:12559007@qq.com 联系电话:010-51058285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