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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公告期限的规定 | | 来源:本站 点击数:3297次 更新时间:2014/11/16 20:27:27 |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船舶公告期:不少于30日;
法院拍卖股权:拍卖前十天在《中华工商时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报刊上刊登;
土地出让:招、拍、挂,开始前20个工作日发布拍卖公告;
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民事执行中拍卖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中止拍卖超过15日以上要重新发布拍卖公告。
登报联系电话:010-57186398 13701118485 qq:12559007 联系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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